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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各位律师,我今年33岁,保定满城区,在我们这里的卫生纸厂(私营企业)工作了11年,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没有给缴纳过任何的保险,去年我离职了,找公司要赔偿被拒绝了,后来我就找了劳动局,劳动局只负责了 经济补偿这一块,却没有受理没有缴纳保险这一块。社会保险这一块现在到了法院,法院却说没发判,想给驳回。我这样的情况应该怎么办,公司没有给我交过保险,我应该怎么样才能得到我应有的保险补偿。这11年的保险可以折成现金给我吗,有可议的法律条款吗?谢谢各位律师的帮忙。非常无助中经济补偿这一块,我应该怎么样才能得到我应有的保险补偿。有可议的法律条款吗?

保险纠纷 2019-06-20 08:1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按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劳动纠纷中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另外,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保险断缴便不能获得保险理赔。即需要补保险。那么,补保险涉及的情况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养老保险如何申请补缴?
    一、个人应填写补缴承诺书和申办单,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向存档机构提出补缴申请。

    二、存档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初审。通过后,对于补缴时在存档机构正常和非正常缴费的人员要分别填写补缴明细表和汇总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

    三、社保经办机构审批通过后,在系统中录入缴费人员的补缴明细,并生成补缴汇总。与存档机构申报的补缴明细表和补缴汇总表数据核对一致后,转基金收缴财务岗做收款处理。基金收缴财务岗应于每月28日前生成银行扣款信息。审批未通过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

    四、个人应于提交补缴申请的当月28日前将补缴费用足额存入个人扣款账户中。当月审批已通过的补缴于次月1—5日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扣款。次月18日前财务回款成功后,个人可查询账户情况。未成功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由于个人原因造成扣款失败的,个人应按照以上流程重新提出补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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