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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和前男友在还没分手的时候 他向我借过好几次钱,一次一千,两千这样借,还有一次是他要学驾照,他叫我帮他借了两千,后面到了还款日期他说没钱,这个钱就是我还,一共加起来是八千块。但是当时因为信任就没有立借据。后面有一次在派出所他不让我走,威胁我,说要一万四千块钱,最后我借了一万给他,然后我当时害怕他会继续找我,就立了一分保证书,叫他拿了这笔钱,从此以后不再纠缠我,双方都签了字。近段时间他主动联系我说还我钱,但一直没还,这两天打电话问他,他直接不认账了。我想请问,我还能拿回这些钱吗?我和前男友在还没分手的时候 他叫我帮他借了两千,最后我借了一万给他,我还能拿回这些钱吗?

离婚 2019-06-11 09:0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债务人作出还款承诺书作用
    实践中,《还款承诺书》最好由债务人起草,《还款承诺书》具有以下作用:

    1、作为以后诉讼程序中的证据
    如果债务人已经逾期未还款,此时,债务人的资金和诚信可能出现了问题,债权人就要加强警觉,要提前为将来可能产生的诉讼做好准备。诉讼过程中证据是十分关键,所以要事先把证据准备好。

    2、成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在民法上,一般诉讼时效的期间为2年,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一旦债权人积极行使权利或者债务人主动承认债务即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期限应重新起算。债务人出具《还款承诺书》,说明债权人提出了请求,债务人承认了债务的存在,这些都是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
  • 合同法相关规定,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至于时效,没有还款期限,随时可以要求还,从第一次要求还款时起算,无中止中断,时效是两年,建议及时起诉。关于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8月31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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