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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1978年人,2003年进单位,2008年签定派遣制劳动合同,2015年转签到另一第三方。我从入职开始一直从事后台工作,2014年因怀孕,竟聘无岗。休产假结束后,公司逐渐将我转到前台做销售,因在后台工作12年,突然做销售,一自己从未从事销售行业,二因年龄大,刚生过孩子,学习与适应能力差。我在工作中慢慢适应,但自身原因无法提前完成领导下达的任务,于2018年5月把我交于公司,现处于待岗中。公司会安排到县区的可能性大,因两个孩子正上幼儿园,老公在外地工作,无法到县区工作。如公司给我解除合同,将如何处理?2008年签定派遣制劳动合同,休产假结束后,老公在外地工作,如公司给我解除合同,将如何处理?

合同纠纷 2019-07-04 18:5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只要是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内容不违反劳动法规定,即为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双方有争议,必须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时效为2个月,至发生争议之日起开始计算。

  • 1、离职后,先到劳动局办理失业证,注册失业。提供资料:身份证、离职证明、失业金缴纳单。
      
    2、到人社局办理社保转接,提供离职证明、社保手册、失业证、身份证,就办理办理自己缴纳社保手续。注:如果继续找工作的,那么暂时不要办理社保,等找到新单位后,让单位开具签合同证明,然后再转移到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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