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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想请问,我在一个塑胶公司上班快四年了,就在三个月前得了白斑,为了公司名义着想,我一直都是自己自费掏腰包看病 还一直坚持上班做我自己的本职工作,就在前两天领导提议又在强加工作量,还要强加每天必须加班加点,因为得这病期间医生说过不能太劳累,我像领导说明原因后,所有公司负责领导都说,你满足不了我们领导的要求,那你就滚蛋呗,领导说了这些话后,我叫公司领导给我写辞退书给我,他们不愿意写,给他们说叫他们给我签名让我去做职业病白斑检查这一项,公司也不同意,我现在想自己去做这一项职业病检查,请问我怎么做得了这一项检查。谢谢公司也不同意,我现在想自己去做这一项职业病检查,请问我怎么做得了这一项检查。

劳动纠纷 2019-06-18 18:4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劳动法》第41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44条规定,在3种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加班加点,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给劳动者正常日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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