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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0年元月到公司工作,一直到2016年7月31日,这期间,自2013年8月31日开始,由于煤矿企业经济不景气,集团公司规定,不允许雇佣外部人员,但是还需要我继续在这里工作,就找了个第三方签了个技术服务合同,实际上我还在原来的岗位工作,直到2016年7月,他们和我说不需要了,因此我就离开了,但是由于发票问题,一直没有解决,因此拖欠了我九个月的工资,他们说很快就可以解决,由于是国有企业,我也没有认为存在风险,但一直到现在还没有解决,这种情况我可以到法院起诉吗,同时申请经济补偿。如果全权委托律师处理如何收费,标准是多少就找了个第三方签了个技术服务合同,这种情况我可以到法院起诉吗,同时申请经济补偿。如果全权委托律师处理如何收费

离婚 2019-06-15 13:1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可以看出,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资方要支付拖欠工资、补偿金(25%拖欠工资额),必要时还要支付赔偿金(但要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 婚外情目前的确是伤害夫妻感情的第一“杀手”,但面对这个问题,《婚姻法》并没有与其相对应的补偿或赔偿措施。我国《婚姻法》第46条明确规定了四种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遗弃、虐待家庭成员的;家庭暴力的。
    在司法实务中,并不是所有的婚外情、婚外恋现象都构成在法律上的“过错”,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只有一方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无过错方据此提起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除了这四种情况外,夫妻一方无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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