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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 我之前在一个公司上班,担任活动策划,已经有一年了。公司因我经常迟到,然后我有次说“我就等他们来开我,这样我能多拿几个月工资”的话被某些人传到了领导的耳朵里。上个月公司突然要求我主动离职, 并说补偿我一个月工资,我同意了。今天本来去签离职确认书,他们居然改口说补偿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给我。我对这个结果不满意,因为说好是一个月工资满额给我的。查了一下当时签的劳动合同,上面的日期有误,是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5月1日。这个当时签字的时候我没有发现。想请问律师,我现在应该怎么办?他们这么无缘无故的把我辞退是否应该补偿?并说补偿我一个月工资,我对这个结果不满意,我现在应该怎么办?是否应该补偿?

合同纠纷 2019-06-07 06:0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用人单位非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原因,单方面无故解除劳动合同是非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按经济补偿金的二倍予以赔偿。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按照您在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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