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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总部在宁夏,本人工作地点在沈阳,2013年11月1日入职,2015年1月13日本人怀孕3个月,公司效益不佳,公司要取消我现在这个职位。公司的口头补偿是:1月份公司按全额发,13日之后可不上班,社保缴纳至2015年10月(预产期7月份),社保个人部分公司不承担。我现在对公司的补偿不满意,请问我可以要求公司补偿几个月工资?社保部分公司应缴纳到几月份?如果公司要求我从沈阳调到宁夏,我可以拒绝吗?1.银行卡有工资进账记录2.合同虽然签订了,但签订时为空白合同,而且公司不给员工返还,所以不清楚了多长时间的3.公司在当地找第三方缴纳的社保,但前三个月没给缴纳,这个是不是也可以要求公司补偿?以上谢谢!

劳动纠纷 2018-10-23 09:4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协商不成,申请仲裁。 第
    一、公司没有交社保,可以要求补缴社保的,这个不存在仲裁时效问题,因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而发生的劳动报酬争议,不受仲裁时效控制,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算的。 第
    二、公司一直没有签合同,也是违法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关于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仲裁一般不支持,但目前,法院都还是支持的。 第
    三、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还要承担赔偿金的,赔偿金的标准是经济补偿的两倍。如果是劳动者提出辞职,可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
    四、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公司还要支付失业保险金的。 第
    五、如果公司有加班行为,还要按法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以及加付赔偿金的。 如何取证和操作,建议到律所由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帮助。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单位,不能签订劳动合同,但分公司财务属于总公司,因此分公司和总公司谁缴纳社保都与职工没有影响。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子公司与分公司如果两地社保政策不一致,为了保证员工社保不受影响,分公司可以为这部分人员代缴保险,费用由子公司向分公司进行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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