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我于2016年6月3日晚与几个湖南人在一起打牌(斗牛),后因曾桂华耍赖,他妻子刘艳芳便与丁心专争吵并殴打起来,他便帮忙。由于见他们天天在一起玩牌,且都是老乡,当时就想着把他们拉开算了,便去劝架(把曾桂华拉开),此时丁心专与刘艳芳则扭打到了左侧,我基本上牵制住了他,后来刘艳芳拉住我手他便冲到我身后,随之听了他叫一声小强,顿一下叫了声送他去医院,大家便停了手。丁心专逃逸,其他人送曾桂华夫妇去医院,因事发突然,且整个过程短暂。见没人了我便一个人回住处休息。后来公安机关叫我协助调查时,我还带他们到丁心专住处进行抓捕,第二天他们把我送进河口县看守所,说是被害人夫顿一下叫了声送他去医院,后来公安机关叫我协助调查时,第二天他们把我送进河口县看守所

刑事辩护 2019-06-03 17:1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不仅适用于银行、信用社等储蓄业务单位,而且适应主题扩大到其它负有协助查封、扣押义务的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如管理房屋档案的房管部门、管理不动产的登记部门、管理有关文书档案的单位、存有病例的医院、握有证据或能查到证据的单位,对法院的调查取证协助要求不予理睬,不作为或设置障碍、编造借口使法院无法得到证据。该规定也适用于诉讼阶段。)  
    (二)有关单位(不仅包括金融机构,还有证劵交易与托管机构、保险机构、与被执行人存在投资、融资、交易、结算关系等关系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由存款扩大到财产,并增加了扣押和变价)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它财产的;  
    (四)其它拒绝协助执行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有共同故意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有故意犯罪内容。其中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结果加重行为,就是故意犯罪。发生交通肇事的肇事者主观上是过失,但发生肇事后,肇事者逃离现场放任被害人死亡后果的发生是故意的,当这一故意行为是在别人帮助下实施的,这个帮助人就是这一故意犯罪行为的共犯。
    被告人关丽云就是这一结果加重行为的共犯。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攀枝花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