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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在县里的一家民办美术培训学校兼职,(每周末都回家兼职)17年去那上班的时候说压半月工资,想走的时候提前和她们说,她们找到新的老师的时候就让我走。然后现在她们早就找到了新的老师,还拖着我,一个多月了。前几天还说教育局民简让我把我的简历填好交给她。我早就不想干了,不给,然后她们这回把我狠狠骂了一通。说不给她就不给我工资。一直夸新招的员工哪好哪好,我哪不好,不好还不让我走。还要挑我厕所打扫得卫生不好,扣工资的意思。目前加压的工资已经有两个月的薪水不给我了。当时在那兼职并没有什么书面保证,请问我怎样才能拿到我的合法薪水?并放我离开那里呢?扣工资的意思。当时在那兼职并没有什么书面保证,请问我怎样才能拿到我的合法薪水?

合同纠纷 2019-06-14 20: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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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没有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者可以立即离开公司的法定条件,劳动者离职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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