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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於95年在四川瀘州市郊區長江河邊(不能耕種,屬於畸零地)跟父母購買了一戶占地96平米的住房,我父母也不是農村戶口,當時政府還沒有實施辦理土地證,房產證,所以鎮鎮府給我辦理了過戶房屋契約書(上面有各級政府公章)現在鄉鎮府將方園2,3公裡的所有農村耕地全部賣給建商,鄉政府出面把搬遷的鄉民都補償安置好了,只剩我一戶,鄉政府只同意給我800元/平方米賠償,只能得到8萬多元拆遷社補償費,拒絕分房給我。理由是我沒有土地證,房屋占地是該大隊當初出售的做粉絲的粉房(不是耕地)我沒有當地農村戶口,我只要求分二室一廳房,不補房屋价差,遭到鄉政府拒絕,請問,我應該怎樣維護權益?跟父母購買了一戶占地96平米的住房,不補房屋价差,遭到鄉政府拒絕,我應該怎樣維護權益?

综合法律 2019-06-15 14:4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 出售房屋手术和材料:
    1、契税,买方交纳。成交价的
    1.5%;
    2、土地出让金,买方交纳,成本价房:房产证建筑面积乘以1560再乘以1%。
    3、印花税,买卖双方分别交纳,成交价的千分之
    0.5。
    4、原产权为优惠价、标准价购买的,上市出售时应补成成本价后方可上市,补交金额为房产证建筑面积乘以6%。
    5、办理过户需要带《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买卖合同,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卖方婚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及配偶同意出售房屋的意见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原房屋所有权证上的附图及房屋登记表复印件,买卖双方的个人名章,无章可不提供。买卖双方本人到场。到房屋土地权属登记事物中心,就是房管局。
    夫妻一方,或者其他共有权人(比如同居产生的共有),因为“共有房产”被出售,权力受到侵害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向侵权人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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