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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2017年6月份入职的,到今年2月28日,2月22日提交身体抱恙(怀孕两个月)无法上班的辞职书,老板说找到人就可以离职,2月28日因为胎儿有问题需要做手术,给老板打电话说明原因,老板说没有人上班不批准,协商不了我选择不上班,老板说可以,但是当月工资和之前的押金一分没有,这个合理吗?另外我走的时候,老板还让我写一个自愿不要工资的条子,我没有写。入职期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买保险。现在离我没有上班过去35天,我还能要回我们工资和押金吗?因为是发现金所以没有工资条,但是我有押金单,和28号去医院做检查的单子,我可以找当地劳动局申请控诉要回我的工资吗?这个合理吗?入职期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我还能要回我们工资和押金吗?

合同纠纷 2019-07-22 13:4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申报地点: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确诊为之日起30日内,向本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的,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之内,也可以直接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按实际情况,关于工资的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仲裁的范围,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劳动者的主张能否得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支持,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确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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