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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在租房合同中有一条,房东撰合同内容表述如下:维修养护责任 —日常的房屋及室内设施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租赁期间,负责管理房屋及室内设施、物品的损失和维修费用,如加使用不当乙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热水器是在三天前突然不能流出热水,以前未出现过。最早和出租人沟通,让我自行承担维修费用。我找来物业修理检查,是天然气热水器器具里漏水致使电路损毁导致此情况,没有维修好的可能性现在房东说上面的合同我和他约定了全部维修责任,因为后面最后半句话补充了人为损坏原因我才承担。请问真的如出租人的想法这个合同我需要负担所有的自然老化和电器质量问题的维修吗。??感谢。??我在租房合同中有一条,没有维修好的可能性现在房东说上面的合同我和他约定了全部维修责任,请问真的如出租人的想法这个合同我需要负担所有的自然老化和电器质量问题的维修吗。

合同纠纷 2019-05-25 14:1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者售出的产品具有一般质量问题的,即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修理。
    产品虽然存在质量问题,但经过修理即可符合质量标准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者进行修理。
    2.更换。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通过修理仍不能符合质量标准的,可以要求更换。
    3.退货。
    如果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严重,难以修复,或者由于修理、更换时间的延误,消费者已不再需要该产品,有权要求退掉产品。
    4.赔偿损失。产品因质量不合格导致严重毁损或灭失,不能修理、更换或退货的,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可要求赔偿损失。
    另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形式还有支付违约金、重作、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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