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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2013年6月发生交通事故,同年9月被法院判决。交警在2016年4月吊销本人驾驶证(直到2018年元月我才知道驾驶证被吊销了)。不服交警吊销我的驾驶证向市公安XX提起行政复议。于2018年4月20日收到复议决定书,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由于交警吊销驾驶证违反法定程序,复议结果是:撤销交警吊销我的驾驶证的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罚决定。现在交警要再吊销我的驾驶证,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我的理解是不应该再吊销我的驾驶证。请问:一、2年后吊销我的驾驶证是否合法?二、我对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理解正确吗?三、交警履行行政复议有具体时间规定吗?四、建议我怎么办这件事。谢谢!!!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罚决定。我对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理解正确吗?交警履行行政复议有具体时间规定吗?

行政复议 2019-06-09 07:0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如果法律规定行政复议不是必经程序,直接向法院起诉就可以。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 交通肇事会被吊销驾驶证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也就是说,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将对其终生不得重新获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记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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