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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是一名待产孕妇,预产期5.29号,5.2号没有胎动,5.3号早上去医院检查,然后检查结果胎心不好,羊水不好,医生建议住院,我就说好,检查费用都没有缴费,就想等出院再缴费。结果主任来了,说让我中午出去吃东西,走走,下午再来,她说我们离医院近了,让我们下午来,所以等我下午来的时候,宝宝没有心跳了,做b超说我们宝宝心脏不好,就算生下来也是花一大笔钱治疗,早上给我做b超的时候没有提到我宝宝心脏不好,下午检查出来没有心跳了,就说我宝宝心脏有问题(我以前检查,从来没有说到宝宝有心脏病),后来给医院打电话,他们推卸责任,后来在别的医院里把宝宝取出来,医生都说宝宝各个方面都是好的,就是缺氧死了,请问,这个医院需要对我们负责吗?检查费用都没有缴费,就想等出院再缴费。后来在别的医院里把宝宝取出来,这个医院需要对我们负责吗?

劳动纠纷 2019-05-30 07:4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医院,责任民事上的责任承担,是按照过错原则来判定的。但是,对患者的赔偿,首先由医院承担,因为医生不是对患者侵权的顺序责任人。对于该损失如何在医院和医生之间消化,首先有医师执业责任保险,其次根据医院与医生之间的劳动合同,再次就是根据过错原则来进行分担。
  • 关于工伤住院费用的问题,如果用人单位买了工伤保险,则该费用有工伤保险承担,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则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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