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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患者因感冒去医院就诊,因门诊楼楼梯台阶缺损且未有任何提示和防护,导致其一脚踩空摔倒,经诊断坐骨骨干粉碎性骨折,医院遂在向患者说明伤情、医疗方案和医疗风险等并征得患者的同意后,为其实施了钢板钢丝内固定术,半年后,再次做手术拆除钢板,出院时,医院在给患者的住院诊断证明中注明:卧床两周,开始下地负重。出院20天后,患者正常行走,不慎扭伤左大腿,被诊断为左股骨干中段斜行骨折,再次需要手术。患者在复印病历时,发现医院拆除钢板时的病历中记载的医嘱是:卧床休息一个月,可在床上活动,避免下床活动。而此病历记载的医嘱内容,医院未向患者出示和告知过问题一:因产生的根据不同,医疗法律关系也不同,本案例体现的医疗法律关系是什么?问题二:医院对患者楼梯台阶踩空摔骨折的事情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问题三:本案例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主要义务有哪些?医疗法律关系也不同,本案例体现的医疗法律关系是什么?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例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主要义务有哪些?

医疗纠纷 2019-07-08 13:0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在公共场所引起的人生损害事件,若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医院摔伤医院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主要看其有没有尽安全保障义务,可以先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收集证据起诉。
  • 首先医疗事故责任是过错责任
    根据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 有下列情况的实行过错推定 即如果医疗机构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就认定其有过错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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