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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一名天津的大学生,在学校悬赏群里看见了兼职,就和我的同学去了,工钱分俩次给,第一次给了。15号也是发工资的日子,同时也是我们上班的最后一天,但是14号晚上同学过生日,在此期间发生了一些事情,15号没能去兼职,手机也关机了,等手机开了也是15号早上8点,原本9点上班的,我就及时的向介绍人说明不给情况,但是9点介绍人有考试,也是说了一半就没回消息,这个老板平时就不喜欢新人,我们也找了替补的,但是想到老板平日里都嫌弃新人,也没有介绍人的同意,我们也就没让替补去。到了晚上群里都在讨论发工资的事,介绍人说让我们加老板微信,通过之后,我们第一时间向老板道歉,但是老板不但不接受还出言不逊,我们都是女生,就这样指爹骂娘,然后就把我们删了,之前的工资也不给我们。具体情况就是这样,希望您给我们提出宝贵的意见,大学生挣点钱不容易,拜托您了。等手机开了也是15号早上8点,我就及时的向介绍人说明不给情况,之前的工资也不给我们。

劳动纠纷 2019-07-17 06:5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搜集证据,协商不成,到 公司所在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仲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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