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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在村干部的调解下签订了协议由三个女儿平摊赡养费,大姑妈一定要求我作为孙子也要承担责任,后来在调解下等我大学毕业后找到工作在一起赡养。但是现在大姑妈履行了几个月的协议后又变卦不肯赡养。村里多次调解也没有用现在我爷爷没有办法准备上诉,请问您像这样的情况赡养的责任应该如何划分。我可以看一下哪些方面的法律条文呢?问题补充:我爷爷今年八十三岁因为原来的身体状况以及后来诸多的变故有高血压以及严重的心脏病,需要每天用药物维持并且没有经济收入,我爷爷有三个女儿一个儿子(就是我父亲)。爷爷之前一直靠我父亲生活,二姑妈,小姑妈也一直帮忙照顾。前年我二姑父因病去世,二姑妈也身患重病,没有任何经济收入。二姑妈还有一个残疾的儿子,靠着女儿的接济以及低保为生。多年来大姑妈对我爷爷一直不管不顾。但是去年我父亲也因病去世,家庭遭受到重大打击 。现在希望大姑妈一起出来承担赡养的责任。村里多次调解也没有用现在我爷爷没有办法准备上诉,请问您像这样的情况赡养的责任应该如何划分。我可以看一下哪些方面的法律条文呢?

调解 2019-05-27 18:2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不赡养涉及的情况较多,例如,孝敬父母、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此需要强调的是,赡养老人并不仅限于支付赡养费,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赡养除了经济上的供养外,还包括对老年人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只有在经济、生活、精神三个方面都尽到了责任,才是全面地履行了赡养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责任的,父母可以通过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处理赡养纠纷时,应当坚持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调解或者判决使子女依法履行赡养义务。
    对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由于年老、体弱、生病而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子女应当进行照料和侍奉,支付赡养费。当子女不尽赡养义务时,双方产生了矛盾,最后会发展到拒绝承担对继父母的赡养责任。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本身没有血源关系,一般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仅是因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姻亲关系。但当继父母对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双方形成了抚养与被扶养关系后,从法律上说,双方间就视同父母子女关系,其权利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可见,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父母子女关系是有条件的。当双方之间形成了抚养与被抚养关系后,一方就可基于法律上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向对方主张权利。
  • 赡养协议和遗产继承之间的关系:
      1,赡养年老父母是每个成年子女的责任和义务;是不附加任何条件的;
      2,赡养义务和老人的财产处份无关;
      3,当事人应尽赡养义务而不赡养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遗产;
      4,如果对老人的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请第三人调解或者另案起诉,但不能作为不赡养的理由;
      5,遗产的继承,应以被继承人的遗嘱为准,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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