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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哺乳期的工资产生的劳动纠纷,被公司辞退时正在哺乳期内,劳动仲裁已经出具仲裁结果,只支持了工资,其他申请的经济赔偿金一分也没有。我前几天去法院找人问了,法院的工作人员看了我的仲裁结果和之前的申请,还有当时出庭的相关证据。说我的证据不能证明是公司违法解除的劳动合同,要是到法院起诉,除非有新的证据,否则法院也不会支持我的经济赔偿金。不过,法院的工作人员说了一点,说在写申请书的时候,写事实与理由的时候,写的有,公司拖欠了几个月的工资未发,还在你休完产假回公司上班之后,通知你无故降低你产假期间的工资,这方面证据还比较充足,为啥当时,申请裁决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没有申请经济补偿金,而是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申请的经济赔偿金。我当时都懵了,我说这不一样吗?法院的人跟我解释了一下,我才明白了。我说那我到法院起诉,能不能把这一项加上。法院的人说不能,法院只受理劳动仲裁书上的内容。不过法院的人说我可以,再申请一次仲裁,申请经济补偿金。我想问一下,是不是可以再申请一次呢?除非有新的证据,没有申请经济补偿金,能不能把这一项加上。申请经济补偿金。

劳动纠纷 2019-06-19 04:4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假释是监狱申请,《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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