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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施工扰民噪音费用标准是多少?如何计算?

损害赔偿 2019-07-23 17:4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物权法》也对此有明文规定,居民小区内开设此类经营性质的小店,将居住用房改变性质用于商业用途的,须征得相关利害人的同意,否则小区内不能开设经营场所。此外,外墙墙面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如果要在外墙上安置排烟设施,须经过全体业主过半数的同意才能建设。
    对于违反《物权法》,改变房屋用途,产生噪声侵害到居民权益的行为,居民可以向主管部门投诉,或者起诉至法院,要求排除妨碍。
  •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建筑施工单位违反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 生活中,因工地施工、大型冷冻机等产生噪音,容易危害人身健康,致人失眠、耳鸣、头痛、神经衰弱等损害。事实上,因噪音扰民,造成严重后果的,是可以要求责任人赔偿精神损失费。  按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达到以下条件的,就可以认定为噪音污染:  
    1、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噪声。  
    2、排放的噪声干扰了他人正常的生活、工作和学习。  同时按照法律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可依法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因噪音扰民造成损害的,而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是可以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按照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是人身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只是什么是精神损害的严重后果,目前,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案件不同,标准就不相同。例如受害人短时间的耳鸣、失眠,而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法院是不会支持的,但是因噪音造成的长时间失眠、疾病性耳鸣的,往往都可以要求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失费。  此外,尽管环境污染赔偿案件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侵权人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否则都需要赔偿,但是受害人仍需要举证以下内容:  
    1、侵权人实施了噪音扰民的侵权行为。例如环保局、城管的投诉处理记录,检测数据等可作为证明早已扰民存在的证据。  
    2、受害人受到了损害的事实。如受害人到医院诊断的详细医疗报告。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距离远近,病发原因等,但这往往需要综合全案证据进行逻辑判断,才能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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