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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寡老人遗产公证公证处如何收费以及收取多少

继承 2019-05-23 09:2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的,按遗产数额的2%收取,最低200元。  《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
    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001元至元部分,收取
    0.25%;元至元部分,收取
    0.2%;元至元部分,收取
    0.15%;元至元部分,收取
    0.1%;元至元部分,收取
    0.05%;元以上部分,收取
    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
    0.8%,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
    0.6%;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
    0.5%;500001元至元部分,收取
    0.4%;元至元部分,收取
    0.3%;元至元部分,收取
    0.2%;元至元部分,收取
    0.1%;元以上部分,收取
    0.05%。  
    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二)证明收养关系:
    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元;
    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元;
    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元。  
    (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50-80元。  
    (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元。  
    (三)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元。  
    (四)办理证据保全  
    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元。  
    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元。  
    3、对物的保全:
    (1)不动产每件收费元;
    (2)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费元。  
    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元。  
    (五)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一)证明知识产权的亨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二)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1、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元;
    2、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50-100元。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
    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
    0.3%收取。  
    六、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  
    七、对证明民事协议、证明收养关系、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公证服务收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收费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实施的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八、对上述各项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下不超过10%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实施的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国家计委和司法部备案。  本通知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颁布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表》([1991]价费字549号附件二)同时废止
  • 根据《继承法》,办理继承公证必须:①所有法定继承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②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或提交住所地公证处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原件;③被继承人(您父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户口注销单》原件;④遗产若为房屋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⑤继承按遗产总额2%收费;⑥亲属证明由被继承人(死者)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构成,可由被继承人(您父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或村(居)委员会出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以上情况属实”并加盖印章(原件)。
  • 公证处是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有关规定改制的公证处应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场所;  
    (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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