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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一个孩子19岁了,现在还能办独生子女证吗?

离婚 2019-06-21 14:5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当双方离婚时,关于办理独生子女证不可以领证的情况:
    (1)照顾生育第二个孩子的;
    (2)子女留在本市,父母双方在国外期间的;
    (3)未婚生育后不再结婚的;
    (4)单身(包括离婚者)收养孩子的;
    (5)孩子均已死亡的;
    (6)再婚夫妻一方原已生育过两个孩子,离婚时各抚养一个,又与初婚或从未生育过孩子的一方结婚,现家庭只有一个孩子的(〈细则〉施行前[1990年10月11日]已经领证的,可换证并继续享受)。
    对于大部分省市,领取第二胎指标还是非常困难,细则执行上要根据内容。
  • 哺乳期内子女归女方的原则
    一般而言,在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应随女方生活。
    十周岁以上,听取子女意见原则
    十周岁以上的孩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自己的行为及社会生活具有了一定的判断能力。
    因此,确定十周岁以上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时婚姻法确立了应当听取子女意见原则。
  •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办证对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子女年满十四周岁之前,可以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须提供的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独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收养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二寸合影相片一张;  
    (4)一式三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审批表》。  
    三、办理程序:  
    1、符合办证条件的夫妻,向已婚育妇事实常住地申请办理;常住地不明确或多处事实常住地的,向已婚育妇户籍地申请办理。  
    2、居委会收到申请材料并落实相关情况后,送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核。  
    3、街道办事处收到当事人申请材料后,经核实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须在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张榜公布十日,接受群众监督。  
    4、经张榜公布,群众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四、办理单位: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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