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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三天法定假期上班补三倍工资外还要补假期吗?

劳动纠纷 2019-06-18 06: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013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2012年12月30日至2013年1月1日调休,放假3天。其中2012年12月30日(星期日)公休,2012年12月31日(星期一),2013年1月1日(星期二)为国家法定节假日,2012年12月29日公休调至2012年12月31日(星期一),即2011年12月29日(星期六)、2013年1月2日(星期三)照常上班。  
    二、春节:2013年2月9日至2013年2月15日调休,放假7日。即2月9日(星期六,农历除夕)公休、2月10日(星期日,农历正月初一)、2月11日(星期一,农历正月初二)、2月12日(星期二,农历正月初三)为法定节假日,2月10日(星期日)公休调至2月13日(星期三),2月16日(星期六)、2月17日(星期日)公休调分别调至至2月14日(星期四)、2月15日(星期五),2月16日(星期六)、2月17日(星期日)照常上班。  
    三、清明节:2013年4月4日至6日调休,共3天。其中4月4日(星期四,农历清明当日)为法定节假日、4月7日(星期日)公休调至4月5日(星期五)、4月6日(星期六)公休,4月7日(星期日)照常上班。  
    四、劳动节:4月29日至5月1日放假调休,共3天。其中4月27日(星期六)、4月28日(星期日)公休调至4月29日(星期一)、4月30日(星期二)、5月1日(星期
    三、“五一”国际劳动节)为法定节假日,即4月27日(星期六)、28日(星期日)、5月2日(星期四)照常上班。  
    五、端午节:6月10日至12日放假公休,共3天。其中6月12日(星期三,农历端午节当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6月8日(星期六)、6月9日(星期日)为公休调至6月10日(星期一),即6月7日(星期二),6月8日(星期六)、6月9日(星期日)、6月13日照常上班。  
    六、中秋节:2013年9月19日至9月21日放假,共3天。其中9月19日(星期四,农历中秋节)法定节假日,9月21日(星期六)公休日,9月22日(星期日)公休调至9月20日,9月22日(星期日)照常上班。  
    七、国庆节:2013年10月1日至10月7日放假,共7天。其中10月1日(星期二)、10月2日(星期三)、10月3日(星期四)为国庆节法定节假日,10月5日(星期六)、10月6日(星期日)公休、9月28日(星期六)、9月29日(星期日)分别调至10月4日(星期五)、10月7日(星期一)公休,9月28日(星期六)、9月29日(星期日)、10月8日(星期一)照常。

  • 1、申请仲裁人应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
    2、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是与劳动权利义务有关的劳动争议;
    3、当事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
    4、当事人应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4)仲裁机构有统一的封面提供,申诉人可直接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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