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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在学校附近面馆与人发生争执,过程中我打了他三拳,他并未还手。老板没有看见,监控损坏,还有我的三个同学和他的一个同学以及四个其他女生在场看见了。第二天他带着家长与同学来找我和我的班主任,要求赔礼道歉,我说他挑衅,到地方看监控无果,中午我气不过,在校友群辱骂了他几句,还有其他同学听了经过也进行了一些辱骂,他的另一个同学截下了图,发与了学校管理部门,还编辑了打架事情经过,有一些不符实际,又一天过去我被学校处罚了。处罚后的当天中午,我与六个同学一起出去吃饭,我全程没有看见到那位告状的同学,去了一个店里吃了饭便回了学校,他看到了我们,说我要逮人堵他,并像学校领导说了这件事,后来还像其他店里的一个老板说我要带人打他,周围也有不少学校同学,是否已构成造谣?他可能也在希望我找他的事。这个人还不是和我发生争执的人,打架事件他也不在场。还有,我是否会被状告寻衅滋事。处罚后的当天中午,是否已构成造谣?这个人还不是和我发生争执的人,是否会被状告寻衅滋事。

综合法律 2019-05-18 05: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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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7条中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因此,学生在学校打架,除了侵权人担负一定的责任外,学校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 在学校打架侵权责任的认定:教育机构责任属于特殊侵权类型。教育机构侵权的案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从主体和对象上分析,哪些机构是教育机构,哪些人是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监护责任的对象;其次,从条件上分析,哪些时间和地点教育机构对监护对象有监护责任;再次,从过错责任上分析,教育机构在何种过错的情况下承担责任;最后,从免责和减轻事由上分析,教育机构在何种情况可以免责、何种情况可以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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