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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女儿出嫁户口没搬,另立户,拆迁老房归兄弟,我有什么补尝没有?

拆迁补偿 2019-06-28 11: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般来说农村房屋拆迁赔偿是以户为单位,结合户内符合分配人员的总数,来综合赔偿的:
      1,农村拆迁的,会有相应的补偿标准,应以当地的拆迁补偿标准为准;
      2,外嫁女以及外嫁女的孩子能否享受到娘家村的拆迁补偿,要看当事人娘家村的村规民约的规定;
      3,一般来说,外嫁女及外嫁女的子女是不能参考娘家村的利益分配的(不管户口有没有外迁)。
  • 申请公安机关进行户口登记。如果是违法或者相关政策,要向政府交纳一定的社会抚养费或罚款,并且可能对父母进行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规定是,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规定:rn  
    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 产权确定办法及补偿安置界限:
    1、凡经政府批准或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拆迁,给予补偿安置。
    2、凡在一九七八年底前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有关手续,但权属清楚,作为历史遗留房产处理,拆迁时按合法房产以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3、凡在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给予补偿安置。
    4、凡在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当地乡(镇)政府建房手续给予补偿安置。
    无上述手续的,而且被拆迁人住房确有困难,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酌情处理。
    5、凡在一九九○年四月一日以后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已有“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建设许可证”(具体时间以当地乡(镇)实施“一书两证”或“一书一证”起始时间而定)给予补偿安置。
    除此之外,无手续一律视为违法违章建筑物,一律限期无偿拆除,不给予补偿安置。
    6、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按30元/m2至50元/ m2给予补偿,但不列入安置范围;超过批准期限或未经批准擅自建造的临时建筑物,应在规定期限内一律无偿自行拆除。
    7、上述1—6项中的土地及房屋面积以有关证件上载明的内容为准。如实际的土地及房屋面积与有关证件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不符的,经拆迁当事人申请,由县国土资源、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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