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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 的委托书方面的问题 推荐个有经验的律师 要打官司了 没有担保 但是被人拿去做了担保 业务出过委托书抵押担保 的委托书方面的问题 推荐个有经验的律师 要打官司了 没有担保 但是被人拿去做了担保

抵押担保 2019-06-02 16: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物权法》解释: 第一百七十三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处分担保物或者抵押物的方式主要为:
    1、折价,即按照与抵押人事先约定的方法和价格,将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保证公司或者是债权人,以抵偿债务(即常讲的以物抵债);
    2、拍卖,即将抵押物交有关的产权交易机构或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下进行竞价出售;
    3、变卖,即由抵押双方协商同意,将抵押物有偿转让给第三人。
    如果抵押物为限制流通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有关部门予以收购。
  •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签订担保合同之后就需要按照合同承担担保责任,如果主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则作为担保人需要承担偿还责任。
      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没有约定担保形式的,视为连带担保责任。
      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债务人、连带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
      约定一般担保的,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时候,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一、律师作假委托书和申请执行书,当事人可以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投诉;  
    二、法律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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