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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62岁无儿无女没结过婚,在2003年过继我妹妹的孩子(男孩十四岁)现在我想解除和他的养子关系,如何办理。在2003年户口就上到我的户口上了养子关系我想解除和他的养子关系,如何办理。在2003年户口就上到我的户口上了养子关系

离婚 2019-06-07 15: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过继是我国某些地方的风俗习惯,法律上并没有过继的概念,与过继相近的法律概念是收养。在某些农村,过继是指为了传宗接代,而将近亲属的男性后代“过继”到自己名下,作为自己的后人,为自己传递“香火”,被过继的人是“嗣子”。
    过继一般发生在兄弟之间,也叫立嗣。因为过继不是法律上的概念,所以一旦发生纠纷,很难用法律来“保护”权益。如果户口已经“过户”,在户口簿上注明为“父子”,且符合收养法的规定的,应当按照收养的规定处理双方之间的关系,否则,如果不符合收养法的规定,就不应认定为父子关系。
  • 有常住户口的人员,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1名14周岁以下儿童,已办理收养手续的,可申报收养子女落户。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单位或居(村)委会的证明、结婚证复印件、收养登记证件复印件、区县计划生育部门无子女证明和养父母医院体检证明,收养弃婴、儿童的还要提交《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和民政部门公告复印件。  根据《收养法》和国家户籍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只要依照国家规定办理了收养手续,收养关系成立后,有抚养关系的养父子关系视同亲生父子,国家公安部门有义务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养子也可以按照国家户籍管理制度规定,跟随父母的户籍迁移。  收养关系是父母子女的关系除了基于血缘关系发生外,可以基于法律行为即收养而发生的关系。收养,是指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将他人的子女行为自己的子女加以抚养,使原来没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们产生了法律拟制的父母和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  第七条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迁移户口并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凭民政机关颁发的收养证书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收养子女相关规定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 您好,如果过继发生在《收养法》之前,且双方存在扶养关系,则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的关系适用婚姻法中的父母子女关系,双方互有继承权,过继子女对过继父母应当尽赡养义务;虽然过继发生在《收养法》之前,但双方不存在扶养关系的,双方不得适用婚姻法中的父母子女关系,互不存在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过继发生在《收养法》之后,且未理收养登记的,则不论双方是否存在扶养关系,均不得适用婚姻法中的父母子女关系,双方互不存在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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