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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的福利房,两人签订一个指标转让协议,由其中一方支付房款和指标转让费,房产证上写的是另一方的名字。,拿到房产证后再做转让。请问这样做的风险大吗?如果有房产证一方时候反悔怎么办?单位的福利房,两人签订一个指标转让协议,由其中一方支付房款和指标转让费,如果有房产证一方时候反悔怎么办?

合同纠纷 2019-06-17 05: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地产买卖只是房地产转让的一种形式,两者是不同的。除了房地产买卖以外,还有很多其他方式可以产生房地产转让的效果。房地产买卖中,买受人必须向出卖人支付而且只能支付货币作为房地产的对价,而在商品房转让中,买受人可以通过赠予获得房地产,而不用支付任何对价,还可以将它作价入股,抵偿债务,这些都可以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
      房地产转让以下情形无效:
    1.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2.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3.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的。
  • 权利所有人(房产证上登记的所有人的名字)持房产证原件是可以随意买卖的,甚至说,权利人中没有配偶名字的话,也不需要配偶同意。
    但有要符合以下条件,
    1、该房产是市场商品房;
    2、房产没有抵押、查封情况。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所以,如果建筑区划有规划的,就按规划处理,如果没有规划的话,就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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