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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好,我在一家公司刚工作了十天,由于腰疼不能在做那样的重工作,所以我辞职了,公司说我急辞工要扣一半的工资。我辞工已经有5天了,但公司还没付工资给我。我该怎么办?扣一半的工资合理吗?公司说我急辞工要扣一半的工资。但公司还没付工资给我。我该怎么办?扣一半的工资合理吗?

劳动纠纷 2019-06-03 08:1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员工提前一个月(试用期提前三天)书面向单位申请离职,或者与单位协商经过单位同意,或者单位有违法情形的,当事人都可以离职。劳动者辞职,单位不发工资,是违法的,可以去劳动行政部门申诉。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的违法表现试用期是劳动关系确立的初始阶段,是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后的合同条款,是企业与员工相互考察、了解和熟悉的劳动用工过程,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特殊时期,具有法律约束力,需劳资双方共同遵守,任何一方违背都应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劳资双方,特别是资方往往在试用期上有违法表现。

  • 1、建筑业企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2、建筑业企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3、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4、如果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5、如果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依法发包、分包给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则不用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6、法律依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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