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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13年6月借了十万的明间借贷,每月三分的利息一直转到现在,转利息时都是直接送到他家里的。且他没打收条,今年五月份他催我还本金,然后我说没钱还不了,他就向法院起诉我了。说2013年到现在我都没转过他利息,请问这种情况法院会怎么判然后我说没钱还不了,他就向法院起诉我了。请问这种情况法院会怎么判

债权债务 2019-06-27 18:5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 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的计算方式就是复利。民间借贷遵循不保护复利原则,这是司法实践中处理借款纠纷案件所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也为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所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七条分别作出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由此可见,该司法解释并不完全禁止高于银行利率的行为,但是了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外的高利,也即并未禁止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合理的复利。
  • 得房方应给未得房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也就是说,双方可以请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值多少钱。再减去未偿还的贷款,就是房屋的价值。
    男方如果要房子,就给女方房屋价值的一半。然后男方自己偿还剩余贷款。
    如果男女双方都不想要房子,或一方无法付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法院就会帮忙卖房子。至于不肯卖房子的问题那只有双方协商解决了,法院也无法干涉。
    即使法院帮忙卖房子也得当事人双方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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