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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的问题是当年我用别人的学籍上了一个中专,并不是他被录取我去上的。而是当时他也没有考上,出去打工去了,他的分数此我的高,我怕中专学校不要,所以才用了他的学籍,对他也没有造成任何影响,现在在卫生院上班,想问如果有一天被发现,会判刑吗?如果向组织说明情况,被开除,还能不能让派出所改回自已的名字,对孩子考军校有影响吗?并不是他被录取我去上的。想问如果有一天被发现,能不能让派出所改回自已的名字,对孩子考军校有影响吗?

综合法律 2019-05-30 19:3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普通学校大学生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学校可以作出开除的决定,也可以不作出开除决定。
    2、学校对学生的作出开除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开除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 高等院校对违纪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等严重影响学生受教育权利的处分决定,具有行政行为的性质属性,学生对此不服提出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高等院校的处分决定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同时应体现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学校规范行使教育管理职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秩序,存在明显不当的,应当予以撤销。
    高等院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具有可诉性,高等院校开除学生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和原则。高等学校应以培育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依法治校,遵循教育规律,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对学生的管理应坚持加强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正确恰当的适用法律,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依法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其陈述、申辩,并应当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
    不遵循法定程序作出的处分决定违法。
  • 如果是婚前购房但存在共同还贷,但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时,根据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如果房产证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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