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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北京人,债务人是沈阳人(相关证据,债务人身份信息都已经查清楚)13年1月初我找债务人进货,并交纳5万元定金。但后来货没有发出,债务人同意最迟2月底将定金退还,但时至今日债务人仍没有要偿还的意思,我想委托律师进行代理上诉,请问有没有哪位律师可以给我作风险代理请联系我!另外咨询是不是这种情况我必须要到债务人户籍所在地起诉呢?我想委托律师进行代理上诉,有没有哪位律师可以给我作风险代理请联系我!是不是这种情况我必须要到债务人户籍所在地起诉呢?

离婚 2019-05-30 12:3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认定一般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新《破产法》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这些规定主要体现了破产程序的优先效力,同时体现了破产程序与某些相关程序的并行和启动关系。
    破产程序是一种法定的特殊还债程序,因此破产程序与一般 民事诉讼程序 必然存在某些冲突,但由于破产程序注重对所有债权人达到一种公平清偿的状态,因此法律赋予其相对于普通诉讼程序的一种优先性。
  • 关于在债权债务纠纷中,债务人欠款不还,债权人想要起诉的情况下,可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 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零九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一十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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