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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汇票被甲留用答应到期还本息 因甲某公司有事到期未还欠款 因我急用 甲某就去欠他的客户追款 我朋友乙某熟悉甲某的客户 隐窝家中有事去北京 所以乙某答应帮我要回欠款 乙某在我未回本地时要回了欠款 未经我同意他挪用购货物 至今快半年未还 一再催要 他称没钱都压在货款上 我想请问一下 我怎样能要回欠款 他这样的行为是否犯法因甲某公司有事到期未还欠款 我怎样能要回欠款 是否犯法

刑事辩护 2019-07-21 13: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绝大多数情况下,还不起贷款仅仅是
    民事责任,不会承担刑事责任。接触过的案件中,个别特例有承担刑事责任的,即是有证据证明该贷款是以贷款为名,有意实施的诈骗行为。但是,就你简介的信息进行分析,仅仅是普通欠款纠纷,有钱就还,还不起也不承担刑事责任。
    2、仅是无钱偿还贷款,不适用更不涉及是否会再次拘留。如果公安机关实施拘留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应当承担
    责任。
  • 公司抵债的房产不经过抵押登记不可以转卖。按照《担保法》第四十条“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以及《物权法》第186条也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规定,债权人是不能不经过法院直接卖抵押物的。
  • 债务人欠债不还,规定是债权人可以到债务人户籍所在地法院,或者债务人经常居住地法院提出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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