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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锦绣年华三期的业主,合同规定2012年12月30日交房,去交房时由于不具备交房条件业主们拒收房,并要求索赔违约金,经与房产公司协商同意赔偿违约金。而我去办理交房手续时,向售楼部索要相关验收文件时,售楼服务人员说所有的验收证明报告都已办理下来了,只是文件在总公司改天取来给我看,于是,我就相信了他们办理了入住,当我事后去售楼部索要相关验收报告时,什么也没给我提供出来,经查明房产公司就没有验收的证明报告,不具备交房条件,可我由于被欺骗办理了入住,房产公司因此不给予赔付违约金,这合理吗?经与房产公司协商同意赔偿违约金。房产公司因此不给予赔付违约金,这合理吗?

房产纠纷 2019-06-03 06: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交房是开发商向业主履行交付的义务,他委托物业向业主交付,也是可以的,但实际上物业应该提供委托书。  
    一、买二手房合同没有写逾期交房的责任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因此,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理预见原则是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原则之一,其是指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应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为限。合理预见原则的主要理论依据即意思自治原则。
    当事人只能承受订立合同的意思范围的约束,其责任的承担同样也不能超过意思范围。如果违约造成的损失超出了当事人根据订立合同时的情况与事实能够作到的预见,让其承担违约损失就违背了意思自治原则。
    应当注意的是,合理预见原则并不适用于约定损害赔偿,即在当事人约定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时,约定的数额或者根据约定的计算方法确定的数额具有优先效力,其都属于当事人在订阅时就能预见到的损失数额,除非其约定显失公平才得予以考虑减少。
    其次,是否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可能的损失是根据订立合同时的事实或情势进行判断的。据以判断是否预见到或者应当能够预见的依据是违约方在订阅合同时实际知道的或者应该能知道的事实或情势。
  • 1,首先,卖方单方面解除合同,须经双方协商,由卖方支付给买方一定金额的违约金,可解除买房合同。如果卖方无故解除合同,给买方造成损失,比如在当地购买同样的房屋,房价上涨,卖方须对买方进行经济补偿。
    即使卖方向法院申请解除合同,买方也可以不同意,一般情况下,法院会支持继续履行合同。2,虽然“诚实守信”是民事法律中的黄金原则,签订了合同,就不应该反悔,更不应想方设法去毁约,无论价格是涨还是降。
    否则,必然会伤害整个市场秩序,增加很多社会成本,乃至诱发社会不安定因素。3,《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
    如果你的违约金约定超过30%,法律是不会支持的4,对方想要违约,如果你想继续履行,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如果不愿意,你可以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或者是支付违约金,但是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要求,只能选择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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