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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涉及“聚利”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我弟不认识“聚利”,更没有任何来往。事由,是其同事张某告诉他:认识的公司有多余进项可以代开发票,希望他有机会予以介绍并答应给按发票额0.3~0.5%的好处费。我弟介绍了3家公司,(发票都是张某提供由他转交)涉及发票总额400多万,牟利一万多元,之前涉案的这3家公司已经税务部门处理,税款全部转出,涉税金额全部补交。现在公安已对“聚利”公司立案了并要移交检察院。请教律师:我弟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按上述情况法律将会如何定罪定刑?如何委托专业律师?谢谢!谢谢!我弟涉及“聚利”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案,税款全部转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按上述情况法律将会如何定罪定刑?

刑事辩护 2019-06-13 20:2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发票金额与实际支付的金额不一样,账务上处理有2种方法:
    1、发票金额大于实际支付的金额,按实际支付金额确认:例如现金购买办公用品100元,发票的金额是200元,会计分录是:借:管理费用-办公费100贷:现金
    2、发票金额小于实际支付的金额,需要重新找发票,大于或者等于实际支付的金额。

  • 一、概念和构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税收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已、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已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二、虚开、是指行为人违反有关发票开具管理的规定、不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之行为。如没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却虚构经济活动的项目、数量、单价、收取金额或者有关税率、税额予以填写;或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开具发票时,变更经营项目的名称、数最、单价、税额、税率及税额等,从而使发票不能反映出交易双方进行经营活动以及应纳或已纳税款的填实情况。主要有: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民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已、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  
    (3)进行实际经营活动,但他人为自己代开其余的对不能反映纳税情况的有关内容作虚假填写。
  • 有的企业根本不存在,而是盗用他人名号虚开增值税发票。 针对以上情况,应从两个方面加以审查:
    (一)购销业务是否真实存在;
    (二)到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其税务登记情况,并请税务专业人士对增值税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一旦认定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则应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彻底追查。 为杜绝经济犯罪的发生,从以下途径所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在纳税申报时均不得予以抵扣:
    1、采购的商品未交纳进项税的不得抵扣;
    2、没有真实购销业务而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不得抵扣;
    3、未支付货款,或虽已支付又通过其它途径转回的,不得抵扣;
    4、货款已支付,但货物未发生转移的不得抵扣;
    5、有真实的采购业务,但取得的增值税发票非销售方开具的,不得抵扣;
    6、盗用他人名号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得抵扣;
    7、经税务机关鉴定是假发票的不得抵扣。 总之,在购销经济活动中,票、货、款必须一致,否则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一旦抵扣,无论是真票假开还是假票真开,都属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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