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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婆买了辆分期付款车子,今天被担保公司强迫性抢走,原因是我们没按时付款,可是我们每个月都把钱存在分期银行卡上的,就是没按指定日子而已,到今天为止我们也没欠钱呀!打电话去担保公司问过,就说没按指定日子,说合同上签过字的,当初签合同我老婆也没看就签了字。请问律师我们该怎么办?他们在没有任何证明的情况下把我们车抢走是否合法?另外签合同应该是甲乙双方都有一份的,可是我们没有合同书。还有去年我们也打过电话给担保公司说把余额结清,可是他们也没理我们。现在对方的处理意思是要叫我们陪违约金。请问律师我们该怎样去处理?他们这样做是否合法?A我老婆买了辆分期付款车子,今天被担保公司强迫性抢走,请问律师我们该怎么办?是否合法?

综合法律 2019-05-30 19: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是受雇司机从事雇佣活动发生交通事故,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遇到第三人侵害提供劳务一方时,则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中:“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的规定。
  • 担保合同是双方自由约定的债的关系,担保合同确定的是债权关系;而抵押登记确定的是物权关系,抵押登记是物权效力变动的要件。从法律的角度讲抵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抵押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
    担保合同一般是在贷款时第三方作为信誉担保而签的合同,合同签订抵押权未必设立,抵押登记就是对抵押物存在抵押事实的认可,合同如无其他约定,自合同签订有效。但由于《物权法》对不动产抵押采登记生效主义,即不动产的抵押是要经过抵押登记这一公示程序才发生抵押效力,动产的质押要经过交付才发生效力。
  • 公司能在借款合同中为股东提供保证,但要按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同意。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6条规定: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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