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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电动摩托车新买一个月,在公司对面租的停车场被偷,停车场未收费,但是有保安值守,通过监控显示:10月12日晚10点多,保安不知何因离岗,没几分钟有两人穿着本厂人员厂服直接走到我摩托车听放处,几分钟就打开了电子锁和A。我23:00点多下班发现车不见了,立即报警。查监控当天未查到,第二天查到监控交给警察,视频和照片特别清晰。我要求马上去工厂招人,警察和公司行政经理说下周一处理。截止目前已过20天,已找警察数次询问进展,一直说在处理中,无任何进度,工厂行政经理态度恶劣,说是警察在处理,不要找他。保安擅自离岗到时摩托车被盗,工厂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且保安和偷盗者相互勾结作案明显,请问该如何解决此事?B在公司对面租的停车场被偷,保安擅自离岗到时摩托车被盗,工厂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请问该如何解决此事?

综合法律 2019-05-31 04: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不用承担责任,完全由驾驶该车辆的人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摩托车被盗报案后经公安机关审查立案的,要依照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进行侦查破案。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
      初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构成要件是指具备哪些条件才构成对人身的侵害并承担责任。在诉讼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完全是围绕责任构成的要素进行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构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一般由四个要件构成:
    1、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它是指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行为。但是,有些情况,有些赔偿案件不能把违法行为作为人身损害赔偿的必备要件。比如,环境污染造成的人身损伤,虽然致害人达到国家的排污标准,但是,因如果造成公民人身损伤的,排污单位不能以其排放量达到标准而行为不违法予以免责。又如,幼儿园老师带幼儿外出,发生幼儿人身损伤,虽然,老师的行为不违法,但她同样要承担赔偿责任。
    2、损害事实。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必备的要件,指因人身侵权行为而致受害人不利益的客观事实。任何人只有在因他人的行为受到实际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请求法律上的补救。而行为人也只有在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时,才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无损害即无赔偿。
    3、因果关系。责任自负原则要求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没有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没有行为人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分清因果关系是否存在,不能将过错和原因混为一谈,一起事实,首先要看有无行为和损害,在看行为和损害有无因果关系,后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不能把损害结果发生的条件认定为原因。
    4、主观过错。指主观上的故意和未充分尽注意义务的过失,包括故意和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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