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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买了一台步步高S3手机价格是1800元,是分期付款的,首付500元,而余1300元分期付清,由于当时我没带那么多钱,过段时间要回家,也没弄懂分期付款的内容,就签了合同,我以为是银行的业务人员办的,也就没注意那么多细节了,后来回家看了分期付款的内容,才知道被骗,要多还几百元,这等于是高利贷,难道国家法律允许这样的公司存在吗?这种公司不顾消费者的利益,钻法律的空子,欺诈消费者的利益,以分期的方式骗取消费者的高额利息,诱导消费者分期付款,这种行为是一种变相诈骗。而在中国是不允许高利贷的,尽管消费者签了合同,合同是否有效????因为我现在在家手机卡换了,前段时间我的卡上没有钱了?,就是差几个月?,他当时说的是一个月还100多?,现在他发来立案通知,说我差他1087.92元,我打电话问他。?他态度嚣张。才知道被骗,要多还几百元,难道国家法律允许这样的公司存在吗?欺诈消费者的利益

合同纠纷 2019-05-31 19: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分期不属于P2P借贷。
    P2P是英文person-to-person(或peer-to-peer)的缩写,意即个人对个人(伙伴对伙伴)。又称点对点网络借款,是一种将小额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一种民间小额借贷模式。
    分期付款实际上是卖方向买方提供的一种贷款,卖方是债权人,买方是债务人。买方在只支付一小部分货款后就可以获得所需的商品或劳务,但是因为以后的分期付款中包括有利息,所以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同一商品或劳务,所支付的金额要比一次性支付的货款多一些。
  • 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 从高利贷的名称我们知道高利贷最突出的特点就是“高利率”,正是高利贷惊人的利息成本,决定了它长期以来的“非生产性”特点,即借高利贷的目的不是为了扩大再生产或投资,而是为了保证生存。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如此。
    现代社会也没有太多改变。据调查,借高利贷者真正用于再生产的只有百分之十一,百分之八十九的钱都是用于消费,尤其在农村。  借高利贷者的消费主要用于天灾人祸用以果腹、治疗疾病、婚丧嫁娶、子女学费、偿还旧债、生意资金投入。
    借贷者是普通社会大众的一员,对于借贷这一民间借贷关系来说并没有任何过错,也没有侵犯他人的任何权益。反而是高利贷的高利率让借贷者饱受苦痛,如果诉诸法庭,对借贷者借钱时约定的超出法律规定的利息是不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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