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是这样的,我家在一年前买了套房子,预付了20W,与卖房子的公司签了合同说18个月交付房子,但是卖方公司中间土地方面和原先土地所有者没谈好,到现在都还没有盖楼,也就说在合同规定时间内肯定不可能盖出楼房,到13年4月就该满18个月了也就是说还要3个月了,因为看着渺茫,所以我家在12年10月份就开始向卖方要回钱到现在已经4个月了,卖方一直推辞今天拖明天的或是不接电哈,到现在还是要不到钱,眼看过年了估计希望更是不大,下周2我妈还要去要。我想问的是:1.我们家这样要回属于自己的钱退了房子,虽然现在仍处于合同期内,我们的做法是否算我们单方面毁约,要付违约金给卖方?2.卖方如果一直拖在合同期限前1天把钱给我们还了,是否他也不算毁约,不承担任何责任,即便盖楼的地方连个坑都还没挖3.如果我们家最后等到今年4月份合同期到,卖方是肯定盖不出楼的,他们得陪我们家违约金具体的比例是多少?4.请各位律师帮帮我看我家这个状况现在是现在退房就要回自己那20W好还是等3个月合同期到叫他们赔违约金好,或是有什么更好的办法??????麻烦了,谢谢要付违约金给卖方?他们得陪我们家违约金具体的比例是多少?还是等3个月合同期到叫他们赔违约金好

合同纠纷 2019-06-04 20: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方违约,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通常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卖方应该赔偿买方。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既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征。这主要表现为:  
    (1)出卖人将所出卖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的价款;  
    (2)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3)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其所有权转移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4)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要式法律行为。

  • (1)违约金由双方协商确定,没有数额的限制,一般是根据双方预测的因一方违约可能带来的损失大小来确定的。
    (2)发生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时,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守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增加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减少违约金。
  •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保定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