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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北京市顺义区某限价房项目公开摇号选房,选房后开发商要求购房者于其规定的期限内交付首付款(或全款)否则按弃购处理,交首付款时,开发商并未与购房者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限价商品住房)》,而是签订了一份由开发商自己拟定的临时合同,至于签订该临时合同理由,开发商解释为春节前发票开不出来,要到春节后(即2014年2月底或3月初)才能签订正式和提供发票。由于是购买的是限价商品房,购房者担心不按照开发商要求会被视为弃购,所以大多数购房者都是按照开发商要求先交款,然后拿到一份开发商提供的收据,且收据上面的公章并非开发商公章,而是开发商选定的一家房地产代理公司,且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工作人员以人多为由不让购房者详细浏览该合同,要求购房者在其指定的地方签名。如今,该合同已签订半年,开发商至今未通知购房者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也未提供购房发票,购房者多次打电话询问何时签订正式合同和拿到首付款发票,开发商解释为要在顺义当地成立分公司,手续尚未办理完成,所以要等到7,8月才能进行网签。请问开发商的这种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购房者是否可以向开发商索要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时的首付款的利息?且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请问开发商的这种行为是否可以向开发商索要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时的首付款的利息?

房产纠纷 2019-06-11 09:0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决定签合同、交第一笔定金前要慎重,以免一开始就进入开发商的圈套。 amp;目前许多房产交易还处在“卖方”市场阶段,许多房地产商借其优势地位,与消费者签订了权利和义务不对等的合同,亟需政府有关部门对房产市场进行规范和调控。
    同时,消费者也应采取恰当方式维权,比如变通合同形式、在开发商提供的合同文本上加“附页”等,这是法律允许的,也是必要的。  专家们提醒消费者在签合同时尤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检查开发商的“五证两书”原件是否齐全,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并要抄下证件的号码。
      房子宏观规划(主要是外部环境)要详细约定。如户型、绿化、相关配套设施、开发商对小区的承诺等,可以以“附页”或“附条件合同”的形式签订。  约定房子面积。建筑面积、套内面积、使用面积及其测量方法要明晰,将开发商有关面积的宣传材料择要写入合同。
      交房时间和预期交房条件要具体明确。比如交房装饰标准、物业的服务项目、收费等,同时明确违约责任。注意开发商利用“合理顺延”权利过长延迟交楼时间。  明确房产证办理的具体时间以及无房产证、迟办房产证的违约责任。
      房子的保修期限和范围。依据国家规定的质量问题判断标准,确定是否出现质量问题,并对维修期限、条件作出约定。
  • 房屋遇到拆迁而要向开发商征收的时候,往往会与开发商签订相应的合同,维护好个人的拆迁协议。新政下怎么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合同
    是否属于合法建筑
    查看对照自己的房屋建筑是否有产权证书,是否能对抗第三者的主张;若没有法定的产权证书的话,是否有规划建设许可证?是否有当地建设管理部门、土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是否有买卖合同?等等,并抓紧时间补办产权手续;
  • 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因为超过了必要限度,所以属于违法行为。  因为合法的行为是不用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而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应认定为违法行为。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即所损害的利益等于甚至大于所保全的利益。避险过当应当负法律责任,但在刑事上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刑法理论上,把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称为避险过当。避险过当不是一个罪名,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应当在确定其罪过形式的基础上,以其所触犯的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条文定罪量刑。
    在避险过当的罪过形式中,大多数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就是应当预见到紧急避险所损害的权益大于或相当于其所保全的权益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当然,在少数或个别情况下,可能由间接故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避险过当。
    由于避险过当在主观上是出于保全合法权益的动机和目的,在客观上发生在紧迫的情况下,因此,对于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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