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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家是农村,前阵子父亲在自家山林植村,被王某阻止说这山林已是他的了。这块林地是村里分给我爷爷,我家从爷爷手上分家得来,当时此林地共分了三份(我爸、我叔、爷爷),像这类事情在农村一般是自家坐一起把事情说一下,大家都认同就确定了,不会立个字据之类,详情外人也无从知晓。自爷爷名下分来后我家在此山林使用30余年,一直到问题的发生前2012年2月均正常。这里的王某不是我叔、爷爷,而是外人。10多年前我爷爷因年龄大把稻田交给王某种植,王某一直种到7、8年前我村统一重新分配稻田,当时村里只对稻田进行了重新分配,山林没变。为什么王某说我家林地是他的呢,是因为王某现手上有我家林地的“土地证”,所以阻止我爸在上面植村,我家这时才知道怎么自家林地成了别人的。王某说是我爷爷那时说的,把稻田和林地一起给了他(这里要说一下,是把我爸和我爷爷的给了王某,我叔叔的没给。)。这块林地“土地证”王某是在4年前办好的,我爷爷在去年2011年2月去逝。在此事发生前我家对爷爷把林地送给王某之事毫不知情,再说我爷爷当时有权力把我家的林地也送人吗?要送顶多是送我爷爷自己的,所以我家认为是王某那时利用担任村干部时胡乱作为。在我们农村监管制度基本没有,只要干部把资料报上去就成了事实。王某没有我爷爷的赠送字据,但说我爷爷当时口头讲把林地一起送给他时有3个在场人证,我爸找到这3人问个明白,均表示不是很清楚,避开都不愿牵连此事。请问我家该怎能么办?能要回林地吗?老家是农村,当时村里只对稻田进行了重新分配,再说我爷爷当时有权力把我家的林地也送人吗?能要回林地吗?

继承 2019-06-03 15: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 有两种个途径:一是向父亲直接提出分家的想法,属于你们个人名下的地产可以拿回,其他的财产就要靠协商了;另一种办法就是向法院提出诉讼,靠法院来判决。老年人生前未理由合法有效遗嘱,在其去世后,其遗产进入法定继承程序,先行清偿其生前所负的债务、税费等费用后,由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的配偶、被继承人的父母、被继承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予以法定程序分割。
    9、分割原则,适当照顾丧失劳动能力或缺乏经济来源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适当多分遗产。有扶养条件和扶养能力而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少分或不分遗产。
    丧偶的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有权以法定第一顺序继承权人的身份,参与遗产分割。
  • 以下局势关于土地赠送协议书范本的解答,甲方(赠与人) :  有效证件号码:  乙方(受赠人) :  有效证件号码:  甲、乙双方自 XX 年 6 月份同居,并且乙方一直照料甲方的日 常生活起居,为甲方料理家务,乙方为此无法正常工作,作为报酬和 补偿,甲方愿将甲方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该房屋产权为:因乙方具 备经济适用房购买的主体资格,因此该房用乙方的名义购买)赠与乙 方。  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产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 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该房产坐落于 平方米;  
    (二)赠与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  
    (三)房屋平面图至范围见附件一;  
    (四)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若该房屋有土地使用权则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 一并赠与。 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第二条:甲方购买此房产所有费用由甲方单独承担,现经协商一 1 市 ,建筑面积 ; 致甲方愿将其拥有的该房屋所有产权赠与乙方。  第三条:甲方赠与乙方房屋产权,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该赠与 行为不可撤销,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如任何一方违约,违约 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甲方(赠与人) : 住所: 有效证件号码:  乙方(受赠人) :  住所:  有效证件号码: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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