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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闫清华,今年35岁,男,土家族,家住湖北省宜昌市下辖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磨市镇丰山村3组。近几年和妻子颜芬在广州做农民工。儿子闫诗阳今年9岁,留在家里有爷爷婆婆照管读小学4年级,是个温顺、好学,成绩也不错的好孩子。从刚刚过去的2011年12月中旬起,儿子闫诗阳说脖子和半边胳膊无力,在外打工先回家的他妈妈就带他于12月22日到长阳县人民医院检查,因为涉及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制度规定,就住了院,进行了初步检查,住了一天院,没有结果,熟人医生就建议到设备条件更好的宜昌市中心医院检查。12月24日我的阳阳在他妈妈和姑姑的陪同下住进了宜昌市中心医院儿科,主管医生孔婷。刚来到新地方的阳阳还到处玩,有说有笑。在做了颈部CT、三维成像并认同长阳核磁共振检查后没有结果(据说这医院给医生有规定,检查费用必须占到所有费用的百分之几十以上),又要求我们做腰部脊髓穿刺检查。12月27日十一点半时做了腰部脊髓穿刺之后,阳阳就不言不语精神萎靡。检查之后这天吊了4瓶药水,28日没有告知家属任何原因就挂到9瓶药水(到孩子死亡都没挂完)。29日早5点20分,阳阳永远闭上了眼睛。医生护士前来抢救了近一个小时无效,这才补了个病危通知书,也不知道还有没有别的什么文书,让哭得神志不清的孩子的母亲签了字。 入院5天多时间,家属多次问医生检查结果,都说“没出来”、“很忙,要收治病人”之类的话,为了抓效益挣年终奖,连过道都满满地收了病人。主管医生孔婷就是每天十点左右来看一眼,问询检查都不超过5分钟。 此期间,不仅没有任何结果,也没有建议转院,也没有任何应对措施,完全是延误治疗。因为涉及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制度规定,有没有别的什么文书,家属多次问医生检查结果,完全是延误治疗。

保险纠纷 2019-06-16 10: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医疗事故纠纷要看患者死亡的原因以及医院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如果患者的死亡是因为医院的诊疗过程中的过错导致的话,根据过错情节来确定是医疗过错或者是医疗事故。如果医院没有过错,那既不是医疗纠纷也不说医疗事故。
    但是具体情况要看你能提供的证据材料。如果涉及费用较大,建议聘请专业律师全程帮助。
  • 法律关于延误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关于孩子在医院抢救死亡的解答: 根据《人身损害赠偿解释》之规定,受害人遭受有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如死亡的还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具体的赔偿数额还需要责任最终确定后才能确定,如与院方协商不能达成满意结果建议你委托律师代为处理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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