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2014年6月,一个陌生男子跑入深巷,说我们家狗咬了他。说他是在旁边餐厅吃饭,巷子里停了几辆车,狗狗在外面,但是只是叫了几声,我们就出去看,狗离那个人很远,那个人在车子和房屋间隙里,说狗咬他,按理说不可能,因为狗不在那边。他把裤子拉起来,但是裤子没有任何痕迹,没有齿印也没有口水之类,看到腿上有两个好像铁型划出来的伤痕,说狗咬他,要打疫苗,我说打110.110来后说无法解决,?误导我说狂犬疫苗就100多,随便打下,我当时想真的无法确认,就按警察的建议带他去医院,然后他一直打电话,假装有人来什么的,到了医院,问医生,医生也无法确认,直说就算是狗添一下也要打狂犬疫苗的,无法确认是不是狗咬的,也无法确认狗咬没咬,更无法确认是不是我家的狗,因为外面狗多了去了。然后我让打疫苗,那个人又不同意了,开始说他家就这附近,后来又改口说他家在另外一个市区,我就反驳,他又说他家在这里,工作在外地,然后就不打,后来和我协商说给现金,我猜是骗子,当时因为医生的偏袒他是本地人,我也就当被坑骗,花钱了事,就给了他现金,让他写了个字条给我,就是说收到多少钱,其他自负。但是后来我回来后,问了前面的两个饭馆,没人认识这个人,也没在那里吃饭,更没看到狗咬他,因为一个饭馆正对巷口,一个饭馆正好是墙这面,所以我怀疑是骗子,或是隔壁被我举报的一家私人作坊坑我,我怕后续还有问题,因为110还有医生都这么认为,我有些担心,怕后续这个人还来坑人,或者以后死了还怪我的问题,我打110举报,110说等发现人再举报,我就找了这个人半年多,结果到现在还没发现。我一直很担心,心里都有了神经病了:我怕是有人坑我,因为当时隔壁被我举报的私人黑作坊那个老板在,她的车子也是停在最外面,是底盘很低的那个长安红色小车子,狗狗根本就没法钻在地下,第二,狗狗是小哈巴狗,都是小米牙,和那个痕迹不一样,当时我说了,那个人还犹豫了,说没有啊,但是就是赖我,我也是担心我家人住这里,怕他们来使坏,就当吃哑巴亏。我现在很担心的问题是,第一?后续这个人若是得了狂犬病是否就可以赖我们的责任?第二,我赔了现金,之后还有责任吗?期盼您们的答复,谢谢了!是不是狗咬的,也无法确认狗咬没咬,那个人又不同意了,就是说收到多少钱,是否就可以赖我们的责任?之后还有责任吗?

合同纠纷 2019-05-31 21:0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人在医院死了,可能涉及医疗事故。相关法律: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份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8条规定:
    (1)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医疗事故补偿费,由医疗单位支付给病员或其家属。病员及其家属所在单位不得给予了医疗事故补偿费而削减病员或其家属依法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补贴。
    (3)病员由于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单位支付。
  • 医疗事故概念与民法上医疗过错概念并不等同,前者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承担法定责任的前提,后者则从民法侵权理论中的过错原则引申而来;从逻辑层次上看,前者内涵远小于后者,因此构成医疗事故的,必然存在医疗过错,而构成医疗过错,则不必然构成医疗事故。尽管《条例》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仅仅是处理医疗事故的特别规定,其适用的范围仅限于医疗事故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患者的生命或者身体健康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受到损害,则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由医疗机构对患者受到的损害承担医疗过失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 可以协商解决的侵权损害赔偿问题包括多种情况,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主要有四项原则。
      全部赔偿原则。
      即侵权行为人对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的大小,应以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依据,予以全部赔偿。①侵害国家、集体、公民个人财产造成损害的,既要赔偿现实财产本身的损失,也要赔偿可得利益损失。
    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③侵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限定赔偿原则。
      主要适用于一些特殊侵权损害。如《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误工损失,“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惩罚性赔偿原则。
      主要适用于侵犯知识产权和产品责任。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

      衡平原则。
      即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范围时,应考虑诸如当事人的经济状态等因素,使赔偿责任的确定更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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