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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撤诉后、变更诉求重新起诉有期限吗?

综合法律 2019-05-25 20:3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案件撤诉后再次起诉,第一次起诉时的查封在撤诉时已经解除,所以,再次起诉后必须再次申请查封,不存在续封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 起诉的程序条件指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程序衔接关系问题。处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时,当事人选择补救手段是一般原则,行政复议前置是例外,需要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同时,司法最终解决是一般原则,而行政复议裁决终局是例外。  但需要注意的是以下三种特殊情形的处理方式:  
    (1)当事人既提起诉讼又申请复议的处理。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如果最先受理的机关是复议机关,那么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反之如果先受理的机关是司法机关,那么司法机关的裁决就是最终的,当事人再也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2)当事人在复议期间提起诉讼的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为相对人一旦先申请了行政复议,就应当等待复议机关作出决定,如果复议机关迟迟不作决定,也要等待复议期限的经过,这样一方面是对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权力的尊重,另一方面也不会给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带来混乱。  
    (3)当事人在复议期间撤回复议申请的处理。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的,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处的“法定期限”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相对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相对人提出复议又撤回复议申请的期间不予排除。
  • 据《民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款明确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其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撤诉后又再次起诉,显然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和“既判力”的基本法理。
    是不可以的
  • 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为财产损失二年,人身伤害一年,相关规定如下:
    一、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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