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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异地补办身份证没有暂住证有房产证名可以办吗?

综合法律 2019-06-03 12:3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房产证遗失补办:(如果是自建房,如果房产证和土地证都遗失,土地证要先补办)1)房屋无贷款的:流程:登报遗失声明--1个月后----到房产局办理房产证----5个工作日后取证。资料:登有遗失声明的报纸全版,所有产权人到场,携带本人身份证件。费用:工本费,复印费,档案查询费.2)房屋有抵押贷款的:流程:登报遗失声明--1个月后--到房产局8或9号窗口领取相关表格--到贷款银行盖章---到房产局办理房产证----5个工作日后取证。资料:银行盖章的表格,登有遗失声明的报纸全版,所有产权人到场并携带本人身份证件。注:取银行盖章,需要提供原贷款的抵押合同。费用:工本费,复印费,档案查询费。
    2、土地证遗失补办:流程:登报遗失声明--1个月后--到土地局办理土地证----土地证立等可取。资料:登有遗失声明的报纸全版,房产证及其共有权证,买卖契约,所有产权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到场。土地局填写的表格。费用:和一般土地证一样。工本费,手续费,复印费备注:1)登的报纸:只有南京报纸,扬子晚报的有效。2)登报需要提供房产证、土地证的证号、地址、姓名等信息,如果不知道,可以到房产局或土地局调档,本人携带本人的身份证。
  • 《物权法》第202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抵押权登记的主要目的就是在于登记之后获得的优先权,法院不予以保护,抵押权登记便无任何意义,当主债权的优先丧失后,抵押合同约定的期限因为被担保物权丧失了优先权,而变得没有任何意义。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因此,当事人通过抵押合同对担保期间作出变化的,不能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因此,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期限无任何意义。
    由于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限不在登记簿记载,因此与主合同不一致,对主债权期间并无任何影响。
    实务中,从谨慎角度出发,可以告知抵押当事双方重新约定与主债权合同一致,如双方不听从建议,可以记载入询问表,登记人员并不会因此担责。
  • 协议离婚方式下的房产证更名手续:
    协议离婚(离婚双方协商一致)的,要办理离婚后房产证更名,需要离婚双方凭以下材料到当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
    1、身份证(及复印件);
    2、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须加盖民政部门公章或民政档案部门印章);
    3、离婚证以及能说明属婚后夫妻共有财产的资料;
    4、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申请表;
    5、房屋所有权证(含房屋共有权证)到当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此外,如离婚协议书中未注明原婚姻登记时间,还须提供原结婚证明。
  • 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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