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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房产税怎么征收?是按套征收还是按面积征收?

房产纠纷 2019-06-20 16:5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二手房交易需要交纳的税费主要有:
    1、 契税:一般是房款的1% (面积在90平米以下并且是首套房的可以缴纳1%,面积在90平以上144平以下缴纳
    1.5%,面积在144平米以上的需要缴纳4%)
    2、 营业税:房产证未满5年的交
    5.6%,产证满五年可以免交营业税。
    3、 个人所得税,1%(房产证满5年并且是唯一住房的可以免除)
    4、交易费:3元/平方米(但是一般需要买房人把双方的交易费都交了,也就是6元每平米)
    5、 测绘费:按各区具体规定
    6、 权属登记费及取证费:一般情况是在200元内。
    二手房计税基数是以房屋评估价,首套房是根据卖家是否首套房。房屋满5年,但不是首套房都要缴纳1%个人所得税。
    到地税局缴纳的税费都是卖方出的。办证费用是买方出的。房屋评估费也是卖方出的。中介费一般是买卖双方各付一半。
  •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交纳。产权出典者,由承典人交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者,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报交。
    房地产税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即一切与房地产经济运动过程有直接关系的税都属于房地产税。
    在中国包括房地产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投资方向调节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
  •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房产税的特点: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出典的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不包括农村的房屋。
  • 首先先了解下什么是个人房产税。个人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个人房产税如何征收有以下几点:  
    一.个人房产税如何征收——征收对象  个人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  
    二.个人房产税如何征收——征收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不包括农村的房屋。  
    三.个人房产税如何征收——如何计算  
    1.从价计征的计算  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
    1.2%。  
    2.从租计征  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没有从价计征的换算问题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个人房产税。其余均从次月起缴纳。  
    四.个人房产税如何征收——征收税率  
    1.按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
    1.2%;  
    2.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但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个人房产税。  
    五.个人房产税如何征收——优惠对象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个人房产税免征个人房产税。但上述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个人房产税。但如学校的工厂、商店、招待所等应照章纳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个人房产税。但经营用的房产不免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个人房产税。但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出租的房产,应照章纳税。  
    5.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地产,免征个人房产税。  
    6.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个人房产税。  
    7.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1)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税。  
    (2)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个人房产税。  
    (3)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个人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个人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做相应说明。  
    (4)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个人房产税。但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减收的次月起,照章纳税。  
    (5)为鼓励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个人房产税。  
    (6)从1988年1月1日起,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暂缓征收个人房产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其他非营业用房,是否给予照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  
    (7)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个人房产税。  
    (8)对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个人房产税。  
    (9)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个人房产税。  
    (10)对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房产税;对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以外的上在县邮政局内核算的房产,在单位财务帐中划分清楚的,从2001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个人房产税。  
    (11)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的生产用房,暂免征收个人房产税。这里的“供热企业”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12)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位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个人房产税。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和选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自用的房产,免征个人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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