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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A给自己未成年的儿子投保了某人身保险,受益人是自己,保险金额为20万元。同年9月份一天晚上,A与朋友吃完饭在饭店停车场倒车时与保安发生争执,错手将保安打成重伤,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并被判有期徒刑6年。2018年10月,A的儿子与朋友外出游玩不幸发生意外身故。A得知消息后悲痛欲绝,遂委托妻子去保险公司索赔儿子的身故保险金20万元。保险公司以“A正在监狱服刑为由拒绝理赔”,无奈之下,A的妻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赔付儿子的身故赔偿金20万元。本案该如何审理?请给出理由。A给自己未成年的儿子投保了某人身保险,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并被判有期徒刑6年。本案该如何审理?

保险纠纷 2019-07-17 22:5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人身保险合同的存续期间,基于下列特定事由的发生,而使其效力自终止之日起,归于消灭。  
    (1)保险期限届满。  
    (2)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给付完保险金后,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3)被保险人非因保险事故导致死亡。因保险标的已不存在,故保险合同终止。  
    (4)投保人提出终止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原则上可随时解除保险合同。
  • 交通肇事致人重伤赔偿,应当依法赔偿。《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1、可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也可以另行起诉要求赔偿;
      
    2、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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