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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钟律师;早上好!我村一五保户孤身一人,岁目已大,对承包的土地无能力耕种,又无合法继承人,他所承包的土地集体能否收回?尊敬的钟律师;岁目已大,对承包的土地无能力耕种,又无合法继承人,他所承包的土地集体能否收回?

继承 2019-05-22 16:3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按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公民的房屋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是可以继承的。
    不论是城市人还是农村人,甚至国家干部,还是其他人,都可以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享有继承权。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根据这一规定,所有农村居民的宅基地所有权都属于村集体。
    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者在依法取得房产所有权以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地面上的房产所有权而转移,由继承者继续使用。除自己居住外,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该房屋出售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

  • 1、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2、综上,政府收回农民土地种植猕猴桃的,必须要有政府土地管理行政部门许可,实行有偿征收,否则可以向上级政府机关反映,必要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能继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只是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对土地没有所有权。而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显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
      我国法律规定只有林地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死亡时,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一般耕地的承包经营权是不能继承的。
    承包人死亡后发包单位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其中对于该条款的释义中规定,对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不允许继承,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严格用于解决人地矛盾。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 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儿媳女婿是没有继承权的,也就是说儿媳不能继承公公婆婆的遗产,女婿不能继承岳父母的遗产,但是继承法同时又规定了一些例外的情形,即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也就是说有权继承遗产。
    儿媳,女婿要取得继承权必须具备以下两点
    1,丧偶
    2,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在没有丧偶的情况下,即使在孝顺也没有继承权,虽然丧偶了,也对老人尽了赡养义务,但不是主要赡养义务的,也同样不能取得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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