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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高中在校生16周岁,三人致一人轻伤二级,但我没有动手,另外两人也说我没有动手,是他们打的,但对方想害我,非说我也打了,现在没有监控,我不承认也要判刑吗本人高中在校生16周岁,三人致一人轻伤二级,但我没有动手,现在没有监控,我不承认也要判刑吗

综合法律 2019-06-10 18:3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对方在伤情鉴定书上面签字,说明认同鉴定结果,也有认同双方纠纷存在的事实。但不代表完全承认用刀砍伤受害人的违法行为。因为以过失、无意导致受害人受到伤害的理由辩解,也可以在鉴定书上签字。
    所以,对方是否已承认,要以警方的办案结论为准,追究其刑事责任,要以人证、物证等证据为准!
  • 凡是轻伤及以上的都是刑事案件,要走刑事诉讼程序,刑事责任的承担,不能够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应当继续赔偿。
    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人对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之间的法律关系都存在错误认识,认为当事人承担了刑事责任就可以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者是减轻了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赔偿可以协商解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鉴定是轻伤,公安机关可以拘留犯罪嫌疑人,经检察院批准逮浦后,经法院判决被告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刑事拘留的时间应自执行拘留之日起计算,将犯罪嫌疑人带回公安机关的时间已经很制了其人身自由,应计算在拘留期限内。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其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
    对符合法定条件,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拘留手续的,应在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后立即办理法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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