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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弟弟是一名精神病患者,和68岁的母亲一起生活,前几天弟弟犯病砍伤了人,受伤的人住进医院,花了5000多元钱,他们要求母亲赔偿医疗费。?请问应该赔偿吗?谢谢!我的弟弟是一名精神病患者,受伤的人住进医院,他们要求母亲赔偿医疗费。请问应该赔偿吗?

离婚 2019-06-05 10:0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精神病人如果是在发病的时候砍伤人,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但要承担民事责任(跟正常人承担的赔偿金数额一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 医疗险分为费用补偿型和定额津贴型:
    津贴型医疗保险是对医疗费用的一个额外补偿,例如住院日额的补助。此类型的赔偿只跟住院天数有关,与医疗费用的产生没有一点关系。
    如果客户在多家保险公司购买了定额津贴型保障。事故发生后,根据责任,客户可按保险合同得到相应的补偿,各家保险公司的赔偿都不会受所支出的医疗费用影响。
    费用补偿型保险则是一种医疗费用报销形式的保障,即保险的给付金额不会超过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即使是同时购买了多份医疗险,多份保险赔付的总保险金也不会多于实际产生的医疗费用。

    购买医疗保险的时候,首先需要考虑购买费用补偿型保障,然后再购买津贴型保障作为补充。
  •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患者因医疗事故承受精神创伤而应获得的以货币方式支付的精神补偿,是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按照《条例》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患者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主体为患者家属;如果患者残疾,该项赔偿的请求主体应为患者本人,而其家属无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 工伤赔偿费用有:
      受伤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伤者休养期间的全额工资,应当予以赔偿。
      受伤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伤人死亡的,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伤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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