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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一套给了两套,但是签协议只能我父亲签,但是也注明我是那间房, 多少平方米, 而且房款也是我签的欠条,从我公积金扣除, 现在父亲反悔,觉得补偿不合理 我的补偿我愿意,请问如果重新谈判, 但我想要分给我的房子,应该如何做房屋拆迁,但是签协议只能我父亲签,多少平方米,请问如果重新谈判,我想要分给我的房子

拆迁补偿 2019-05-26 11:4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拆迁安置房可以买卖,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只要是在国有土地之上建立的拆迁安置房,能拿到产权证的房屋就可以买卖。如果还没有办理出产权证,凭着拆迁安置协议也可以买卖,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只是说风险比有产权证的大一些。
    2、买卖合同只要符合一般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即可,不论名字是叫买卖合同,还是买卖协议,诚信协议,本质都是房屋买卖合同,和名字没有关系。既然是合同,就要符合法律一般规定的买卖合同生效要件,不能使无权处分等等
  • ;  房屋拆迁协议的注意事项  房屋拆迁时值得注意的地方:  
    1.房屋拆迁面积的确定。如果实际面积大于房产证上的面积务必要求拆迁方丈量坚持以实际面积计算。  
    2.房子装潢的补偿。比如铝合金窗和防盗门的补偿与一般门窗不同石英水磨地和一般水泥地的补偿不同需要补偿和不补偿的项目容易混淆都必须在拆迁方作记录后一一过目。  
    3.违章建筑的年限和补偿。如果有违章建筑事先最好有违章年份的凭证哪怕是一张用料单或用工单因为不同年份的补偿多少不同。  
    4.签订合同时,要仔细搞清合同内容不清楚的问清以后才签字。  
    5.如果拆迁时要求析产,如有两个房产证要求得到两套回迁房都是可以的。
  • 拆迁协议签订的情况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签了拆迁协议不满意如何维权?  
    一、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可以反悔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判断如下:第一,被拆迁人作为拆迁房屋的合法产权人,有权利与拆迁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以后,没有法定的可撤销或者无效的情形,不得随意反悔。
      即若没有法定的可撤销和无效事由,则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不得随意反悔。具有下列情形的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撤销或者变更:
    1、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二、签署空白拆迁补偿合同后,发现拆迁补偿标准不合理
      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针对合同效力、合同履行等问题发生争议,可以提起诉讼。
      实践中接触到很多类似案件,大多都因举证困难而落入被动。这也给了我们一个警示,一定不要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必须等双方谈妥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并制作好合同后,再行签署。
      
    三、拆迁人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发现房屋不在拆迁范围
      因被拆迁人的房屋不在拆迁许可范围之内,故双方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因主体不适格,其无权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拆迁人故意隐瞒拆迁范围,意图对被拆迁人房屋实施拆迁,应当对被拆迁人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被拆迁人可以在委托专业拆迁律师介入后,通过法律调查以确认房屋不在拆迁范围之内,确定征收拆迁项目的实质范围以及合法性,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拆迁人以签字盖章为由,将被拆迁人签字的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取走后修改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已经生效,虽然被拆迁人可以主张这份合同被拆迁方动了手脚,但是合同在未被司法机关认定无效或者可撤销、可变更前,拆迁人可以以这一纸合同,启动后面的程序,要求被拆迁人搬离涉案房屋交付拆迁人拆除。这对被拆迁人是极为不利的。
      这提示拆迁方尽量要求当场签字盖章,然后将自己那份协议妥善保管。双方在协商谈判过程中,被拆迁人也可采取法定的录音、录像等手段来保留双方口头约定的证据。
      
    五、以限制人身自由为要挟,强迫被征收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我国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胁迫”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举证严重困难的事实,多数案件都存在败诉风险,再次就是法院基于保护交易的考量,在无严格、合法、有效证据的情况下,驳回当事人受到欺诈胁迫的主张。
      
    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的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民法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包括下列两种:
    (一)指除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外,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公民。
    (二)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他们签订的合同是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只有通过了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能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效力待定合同产生效力。
      实践中由于经法院特殊程序的认定极其复杂,证据的完备程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能力都存在着极大的不确定性,建议大家尽量谨慎,不要等到签订后再去补救。
      
    七、继承房屋,继承人之一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无效
      继承房屋的产权情况较为复杂,房屋为共有。关键点在于,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拆迁人与其中部分共有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是否有效?
      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拆迁人仅与部分共有人协商安置事宜,且在无任何其他共有人出具委托书及未听取其他共有人安置意见的情况下,擅自与部分共有人签订了协议,该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故部分共有人在无其他共有人授权的情况下与拆迁人签订的协议,依法应确认无效。
      
    八、可以适用以下几种情况来请求法院确认协议无效的:
      
    1、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该协议的主体一方不是法定的拆迁主体。(如拆迁指挥部、无委托关系的主体等)
      
    3、提出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所签订的拆迁协议。
      
    4、被拆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协议
      
    5、拆迁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方式,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所签订的拆迁协议。
      
    6、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相互勾结,用合法的形式来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拆迁协议。
      
    7、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拆迁人时,没有办理有关拆迁手续而实施的拆迁行为。
  • 对于小产权房,因为产生原因不同,其表现形式也复杂多样,有建在农民宅基地上的,也有因旧村改造、拆迁安置而产生的;有因购房协议得到的,也有因赠与、继承得到的等等。
      在国家尚未出台关于小产权房处理政策的前提下,法院在审理离婚纠纷中涉及小产权房分割时,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以不予分割为原则,在有充分证据证明小产权房确为夫妻共同财产时再行分割。
    例如:对于因继承而获得的小产权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因具有合法来源,法院应依法予以分割;对于因受赠与而获得的小产权房,应严格审查赠与合同的效力,如果表面为赠与实为买卖的赠与合同应依法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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